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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上海版P2P細則有“心機”,誰更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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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市金融辦放出大招《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網貸監管細則”)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上海作為互聯網金融企業繁多的“金融明珠”,其網貸監管細則的推出,必然影響一方互金企業發展。

註冊地主義



與北京148條一樣,我們相信未來其他省市的網貸細則都會采取“註冊地主義”。



凡是在本轄區內註冊的公司法人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都要適用本地細則。當然,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出臺的相應文件屬於全國性文件,各地企業隻要從事網絡借貸業務都必須遵從。



這也體現瞭“中央+地方”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



不得提供增信服務



雖然此條規定在原則性規定中,但應當註意這是網絡借貸業務保持“純度”的重要保障。



P2P網貸平臺是單純的信息中介,依賴匹配“出借人的資金”和 “借款人的需求”為己任,不能參與到借貸法律關系中去。不得為信息流雙方提供信用中介服務,尤其是不能增信。



增信的負面效果顯著,在信息不對稱情形下,中國金融消費者容易被類金融機構的宣傳攻勢,特別是“保本保息”、“風險保證金”等誘惑,誤認為網絡借貸就是購買貨幣基金或存款,當遭遇風險時扛不住risk,直接進入dangerous的境地,引發群體性事件,威脅地方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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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眾多,且有序



颯姐曾經吐槽過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婆婆太多,此番也不例外。



在上海市金融綜合監管聯席會議框架下,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共同牽頭,會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網信辦等相關部門,各個機關都有相應的負責權限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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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傢網貸平臺的風控總監說,自己的辦公桌前面貼瞭一張大表格,定時定點向不同機構(監管機關+自律組織+前述合作外部機構)提供自傢各種要求不一的數據,很是辛苦。



好在上海網貸實施辦法明確瞭網貸機構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那就是各區政府,再仔細想想,基本可以判斷是各區監管部門。



備案管理,內容豐富



備案流程及公示:





新設網貸機構的備案:





已有網貸機構的備案,“新13條”後,再加6項:



合規承諾書



颯姐第一次見如此規模宏大的合規經營承諾書,我理解監管機構的善良初衷,但如此以來反而給“後盾法”—刑法的判斷帶來瞭問題。



一般而言,在網貸平臺涉嫌的犯罪中,通常對決策層具有集資詐騙的行為,執行層是不知曉的,遂,不承擔集資詐騙動輒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如果采取“機構+持股5%的股東+董監高”共同簽章確認的形式,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八成是要把如上全體當作“共犯”來處置,實際上是不公平的,打擊面過大。



懇請相關制定規則的領導同志,三思!



法律意見書+會計審計意見



颯姐認真閱讀瞭上海市此番要求,著實細致,作為中介機構,律師和會計師是客觀中立的,深入企業內部如此詳實地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很難做到。



大型律師行和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恐怕會避之不及,中小型中介機構可能會成為意見發表的主力,就我們瞭解的市場價格,很難支撐全面對客戶做細致逐項結論性意見,畢竟中介機構最大的成本是“人的時間”。



所以,個人建議簡化意見書,打消利用中介機構遏制從業機構“作惡”的管理思路,畢竟“我們永遠叫不醒一個裝睡的人”。



客戶適當性原則



客戶分為兩類:出借人和借款人。



出借人,就是我們常提到的消費者,一如既往采取“適當性”篩選,無可厚非,但請註意,風險承受能力等指標,沒有相應的原則性標準,建議網貸監管細則給出指導;



借款人,我們不認為“避免為不適當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務”應該出現在此次網貸監管細則的征求意見稿中。



我國的金融涉及本身就是多層次市場,滿足不同用戶的融資需求。



如果限定“誰是適當的借款人”“誰是不適當的借款人”,意味著政府的手在幹預市場的選擇,以往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意做“長尾”客戶。



那麼,如今互聯網金融也要拋棄金字塔底的客戶麼,當然不是。



讓市場去篩選,去發揮作用,對於“資信情況”沒有必要要求過於嚴格,畢竟,互聯網金融就是傳統金融的補充。



撤銷備案登記



有人說這一節寫來“木有用”,有違法亂紀的情況,早就把老板繩之以法,相關人員逮捕處理瞭,企業自始就是為犯罪目的而設立的,當然法律不能認可其合法地位,主動消滅。



這種理解是謬誤。



之所以設立撤銷備案登記,是給監管機構一個“主動處理”的抓手。



一旦發現轄區內機構從事不法行為,可以主動撤銷備案,而不是被動等待刑事案件漫長的司法程序,一年半之後,公司老板被判有罪,才能著手處理。



因為,一個人在未經過公正審判獲得判決之前,都是無罪的,然而,行政機關不能等那麼久,必須提高行政效率。



以上,便是颯姐對於《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幾點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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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肖颯lawyer 作者:肖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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